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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季将至 17省市供热企业获税收优惠
浏览: 发布日期:2018-01-10

日前,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运用税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16]94号),明白“三北”地域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政策。

增值税政策

《告诉》明白,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完毕,对供热企业向居民团体(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获得的采暖费支出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获得的采暖费支出,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经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交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支出,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则独自核算。经过热力产品运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消费企业,该当依据热力产品运营企业实践从居民获得的采暖费支出占该运营企业采暖费总支出的比例确定免税支出比例。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端至次年上半年供暖完毕的时期。

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运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该当按规则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支出占全部采暖费支出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运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消费运营活动所运用的厂房及土地能否可以区分,依照不同办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运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支出占全部采暖费支出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获得的采暖费支出占其营业支出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修建面积占总供热修建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运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

政策适用范围

《告诉》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消费企业和热力产品运营企业。热力产品消费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告诉》所称“三北”地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